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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死刑存廢』問題討論提出個人的見解

廢除死刑爭議存在台灣社會已久,廢死和反廢死兩大陣營由於論點和想法差異大,每次這個議題被提出討論時,是完全沒有討論的空間。有些人拿監獄人滿為患、被害者家屬的心聲有聽到、受刑人的再教育以及世界各國廢死概況等說詞來作為廢除死刑的訴求。每一個人都是一個生命,當被害者的家屬被迫去接受這些生命逝去的人有可能是他們的女兒、父母或者是至親時永遠見不到面的痛。加上內外在種種因素而變成加害者的人面對法律審判時的毫無悔改之心,那種椎心之痛和憤怒是可想而知,但是有誰真正在乎過他們內心最深沉的痛與想法。 當一個受刑人接受矯正教育後,進入到社會後為什麼經不起檢驗?我們是不是要去仔細思考說台灣的矯正教育是不是適合於今天的社會?以及社會對這些受刑人態度和看法?要講再教育、再教化大家都會講,如果不去探究這些原因,同樣的事情一再的發生,一切都是枉然、浪費社會資源。 現今台灣社會要保留死刑或者廢除死刑是取決於當時的政治、經濟、文化的具體環境。並且修改死刑在刑事制度上的罪種以及適用與不適用於那些事項和那些人,不同的案例、不同的當事人,有著不一樣的心理狀態與需求,不能用單一的觀點或者是標準去進行是非的評判。 無論你我是主張廢死還是反對廢死,必須全盤瞭解雙方的「主張點」再來下判斷,才會有助於釐清自己真正想要的需求與未來。

國民法官法-新法釋疑

1. 可以拒絕擔任國民法官嗎? 擔任國民法官參與審判是國民的法定義務,所以如果符合法定的資格,又沒有不能擔任國民法官的事由,如果被抽選成為國民法官的話,原則上不能拒絕擔任國民法官。但是,法律也有考慮到有時真的會有負擔過重,或因為個人因素,或為了處理工作、家庭事務等原因,而難以參與審判的情形。如果有以下的情形,可以向法院說明理由,表明拒絕擔任國民法官: 1.年滿七十歲以上。 2.重大受災戶有處理生活重建事務必要。 3.具有老師、學生身分。 4.曾於 5 年內擔任過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 5.因重大疾病、傷害、身心因素而無法執行國民法官職務。 6.因看護、養育親屬或生活、工作、家庭有重大需要,執行國民法官職務顯有困難。 2.沒有法律知識也可以當國民法官嗎? 國民法官制度的立法目的之一,是要將國民多元的視野與經驗納入審判中,並汲取一般國民所具備的社會法律感情,幫助司法判決更全面,因此國民法官所被倚重的面向,正是法律知識以外的其他多元知識或經驗。在審判過程中,國民法官如果對於審判的程序、基本原則、被告被起訴罪名的構成要件及法令解釋等事項有任何疑惑,都可以依法請求審判長釋疑,向審判長諮詢相關法律知識。所以國民法官不需要擔心自己沒有法律知識,只要保持一顆開放的心,認真聆聽開庭過程,積極參與是否有罪與如何量刑的討論,就能擔任好國民法官 3.擔任國民法官會不會很花時間? 每一個案件的案情不同,所以每一組國民法官(6 名)或備位國民法官(1-4 名)參與審理的時間也不同。法院會準備審理計畫書,內容包含案情說明、檢辯爭執事項及適用法條等,幫助國民法官理解案情。審理計畫書中也會提早預告審理日程(包括每天開庭開始與結束的時間),並集中審理日程,多數案件應該可以在 1 至 2 週內完成審理工作。法院也會在顧及充實審理的前提下,盡可能減輕每位國民法官的身心負擔,以及注意開庭、休息時間的安排,避免讓國民法官因為專注審理而過於疲勞。 4.國民法官可以看關於案件的相關新聞報導嗎?會不會受到媒體或外部的輿論而影響判決? 雖然法律上並沒有限制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在休息時間觀看相關的新聞報導,但是必須特別注意的是,「報導終究只是報導」只能參考用,不能當作認定的證據,必須依照在法庭上呈現的證據來做認定。在審前說明中,職業法官會提醒「國民法官於開庭期間返家後,請不要與任何人討論該案件,亦請不要搜尋與該案相...

國民法官法

雖言「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但在裁定善惡的法庭中,卻可能因為每個法官的生活經驗不同,時而出現判定上的爭議。為了避免這樣的情形,試圖讓審判更趨公正,明年即將上路的《國民法官法》,便是在這樣的立意下產生。 ※為什麼要有國民法官法 為使國民與法官共同參與刑事審判,提升司法透明度,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增進國民對於司法之瞭解及信賴,彰顯國民主權理念,使被隨機抽選出的國民實質參與審判程序,並與法官共同作成影響他人權益重大之決定。 ※什麼時候開始可以當國民法官 國民法官法已經於109年7月22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經總統於109年8月12日公布生效,預定從112年1月1日起,就將會有第一批國民法官走入法庭喔。 ※國民法官要做哪些事 一、審理:與法官一同坐在法檯上,全程參與審判程序。 二、訊問:可以補充訊問或詢問被告、被害人、鑑定人、證人等。 三、定罪:與法官共同決定有沒有罪、應判何罪。 四、量刑:與法官共同決定有罪時的刑度輕重。 ※國民法官可以參與審理什麼案件 1.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之案件(112) 2.所犯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案件(115) ※不適用國民參與審判的情形 1.有事實足認行國民參與審判有難期公正之虞。 2.對於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本人或其配偶、八親等內血親、五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有致生危害之虞。 3.案件情節繁雜或需高度專業知識,非經長久時日顯難完成審判。 4.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審判長告知被告通常審判程序之旨,且依案件情節,認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為適當。 5.其他有事實足認行國民參與審判顯不適當。 ※國民法官資格 1.只要年滿23歲 2.完成國民教育 3.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 4.在地方法院轄區內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的國民 ※不能擔任國民法官的情形 自身因素:現涉刑案未滿一定期間或被褫奪公權者。 身心因素:因心智狀態不能或較難與他人溝通,而受到法院監護或輔助宣告。 教育門檻:未完成國民教育者。 案件有關:與本案或本案被告、被害人有一定關係者。 不能公平:有事證難以公平審判的人等。 職業因素:具有法、政、軍、警等特殊職業背景的人等。 ※國民法官法庭組成 由職業法官3人及國民法官6人共同組成國民參與審判法庭,共同進行審判,得於必要時選任1人至4人為備位國民法官,於國民法官不能執行其職務時,...

精神疾病成為免死金牌?刑法不保護人民,誰來保護人民?

鐵路警察李承翰執勤遭鄭姓凶嫌刺死,嘉義地院以鄭有精神障礙判決無罪,消息一出引發社會大眾譁然,除引發基層員警憤怒,內政部長徐國勇亦表示,對此判決深表遺憾,絕對會依法上訴,為殉職員警爭取公道。 然而在批評法官的判決前,我們也許可以先掌握一些背景知識,才能有效進一步評論法官的判決好壞。 刑法不是見人就殺 簡單講,這次判無罪,是因為刑法明確規定,不能認定「有精神疾病,且無法判斷或控制自身行為」的人有罪。也就是說,如果精神鑑定無誤,要這個法官判有罪,反而是強迫法官跟法律唱反調。 例如在嘉義地院的這個判決中,法院囑託臺中榮總嘉義分院進行精神鑑定,發現這名被告長期罹患思覺失調症,於案發前,陸續前往派出所、臺南市政府社會局、保險公司、以及議員服務處等地尋求協助,四處陳述有人要殺他以牟取保險金。 在案發當下,被告便以為該名員警就是這名要來殺她的人,因此醫院認定被告當時處於急性狀態妄想,除了智力退化、理解力也差,所以被告已喪失辨識能力。也就是說,其實被告已經搞不清楚自己在做什麼;利用刑法來制處罰這樣的人,基本上失去制裁的意義。 因此,刑法第19條第1項明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精神疾病病患也不會見人就殺 很多人會擔心,罹患精神疾病就會不會等於拿到免死金牌?然而精神疾病患者未必持續處於發病狀態,平常神智清醒與常人無異,更何況,精神疾病患者大多安分守己,縱然發病也不等同會到處殺人。 此外,大家也擔憂:如果我們的法院不出面使用刑法來把這些人抓進監獄,未來這些人都在社會上趴趴走,那不是很可怕嗎?事實上我們要想一件事情,那就是我們的國家面對不同的狀況,應該要提出不同的解決方式,而把精神病患丟進監獄,真的有助於解決問題嗎? 原因在於,這些人是病患,他們如果能在事前得到合理的治療,未來即能大幅減少類似案例。 反觀,如果我們覺得把這種人丟進監獄問題就解決了,顯然無法真正解決問題,因為刑罰對這些人不僅沒有嚇阻作用(根本搞不清楚自己在幹嘛),這些人的健康情況也無法獲得改善。 刑法是一部利用刑罰、處罰犯法的人的法律,這些人之所以必須接受處罰,關鍵之處在於我們相信每個人都有自由意志以辨別合法與不法之能力,並基於這種能力做出正確的判斷及選擇,其中最基本的就是不可違法。除非我們遭到暴力等不法脅迫,否則我們基於自由意志選擇從事違法行為,這樣...